“金元足球”落幕资本加持下的“名帅时代”
来源:斗球直播
2024-04-12 12:56:57

3月15日,8名员工正式委托律师起诉苏宁控股旗下的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要求拖欠工资。 “金元足球”已经落下帷幕,难以为继的俱乐部急需处理拖欠工资、违约赔偿等问题。 高额引进的外援和外教的工资和解约补偿金在巨额债务中占很大比例。 中国俱乐部迫切需要“注重对国际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巧妙妥善处理国际规则与中国法律的衔接问题”。

文/北京记者 徐梅

尽管中国足协尚未正式公布2021赛季三级联赛准入名单,但2月28日发布“停止运营”公告的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和天津金门虎俱乐部(原已经开始拖欠工资的天津泰达,退出中超已经没什么悬念了。

2020年5月,没有资金的天津天海俱乐部在保级艰难后无奈退出中超。 不到一年时间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已有三家具乐部退出中国足球顶级联赛,这被视为又一轮“金元足球”的终结。

顾名思义,“金源足球”用重金引进多名知名外籍教练和外籍球员,在短时间内快速推动联赛竞技观赏水平的提升。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的发布,得到了国家的快速响应。市场。 大量资本涌入体育产业,投资者“天价”引入游戏版权,大规模收购海外体育资产。足球作为第一运动项目,吸引了更多资本的支持。众多外国球星、名帅纷纷与中国俱乐部签约,中超联赛由此开启了新一轮的“金元时代”和“名帅时代”。

职业足球的发展离不开巨额资金。 “金元”和资本并不是坏东西,但光靠“金元”短期内未必能打造出一个健康的联赛。 天津天海的前身是天津权健。 老板曾放言要花21亿买梅西。

曾经风光无限的PPTV以“三年50亿元”投资购买英超转播权,体奥动力则以“五年80亿元”投资购买中超转播权。 然而,在合同期过半之前,他们不得不根据市场变化终止合同并提起诉讼。

疫情对体育产业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但它只是泡沫破灭的催化剂。 持续的疫情暴露了中国足球俱乐部运营模式落后、盈利能力弱的通病。 从上赛季江苏苏宁俱乐部夺得中超冠军到宣布停赛,仅三个月的时间。 天津泰达是一家拥有23年历史的老牌足球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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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江苏南京,苏宁外援若昂·米兰达(左)、埃德尔(中)、特谢拉准备回国。由于苏宁俱乐部运营状况的不确定性,埃德尔未能获得解约及时获得证书并错过了意大利转会窗口。

“金元足球”时代已经结束,难以为继的俱乐部急需处理拖欠工资和违约赔偿等问题。 据悉,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债务高达9亿元,而此前零元转让失败的江苏苏宁则累计债务达5亿元。 数额巨大的外援、外教工资和解约补偿金在巨额债务中占了很大比例。

蔡果是一位专业律师,专长于国际法和体育法。 他曾在国际足联、体育仲裁法院(CAS)和中国法院代理外国足球案件。 针对近年来中国足球俱乐部作为雇主频繁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诉讼,且大多败诉的情况,她表示,中国俱乐部“注重对国际规则的理解和运用,熟练地运用国际规则”。妥善处理国际规则与中国法的衔接问题。 这很紧急。”

她特别提醒,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俱乐部在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必须更加谨慎、主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避免陷入更大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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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足球俱乐部败诉率高?

P:“金元足球”时代,俱乐部很富有,但拖欠工资或解约外援、外教的纠纷却不断增多。 作为雇主,中国足球俱乐部经常被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起诉。 主要原因是什么?

C:原则上,国际足联对任何涉外足球纠纷拥有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对国际足联的所有裁决拥有“上诉”管辖权和最终管辖权。

国际足联对涉及外籍球员或教练的拖欠工资和合同终止争议的管辖依据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简称RSTP)》第22条; CAS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足联宪章》第22条第57-58条。 每个国家足球协会以及在该协会注册并参加职业联赛的俱乐部都必须遵守上述国际足联和CAS的规定。

国际足联和CAS的规则体系和判例法对于拖欠工资或非法解雇问题非常严格,并且倾向于保护员工。 外籍球员和教练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经常请专业顾问帮助他们审查合同,并对他们在国外工作的每一步(如处理纠纷等)提供指导。 法律顾问在帮助他们谈判和审查合同时会注意。 确保国际足联管辖权的条款。 国际足联的管辖权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被国内法院或国内仲裁机构排除,而且对涉外足球合同条款的严谨性要求相当高。

由于中国当事人在足球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够强,对规则了解不够,缺乏聘请足球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支持的习惯,因此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常常陷入劣势。和起草阶段却没有意识到。

近年来,受俱乐部母公司主营业务波动和疫情影响,不少中国俱乐部继续“养活”昂贵的知名外援和外教变得越来越困难,拖欠工资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有所增加; 如果谈判失败,外国各方将毫不犹豫地起诉国际足联。 因此,国际足联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之间涉及中方的纠纷近年来(特别是疫情之后)呈上升趋势,且主要是足球纠纷。

记者:2020年国际足联就中国俱乐部与外教解约纠纷做出了三项裁决。 他们都做出了对中方不利的裁决。 除了弥补外教被拖欠的工资外,还要补偿外教剩余合同期限,分别达到380万欧元和613万欧元。 万欧元和912万欧元,都是税后金额,加上5%的年利率。 中国足球俱乐部在FIFA或CAS诉讼中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C:简而言之,中方法律意识不强,对规则的理解不够。 在与外籍球员、教练的合同谈判和撰写阶段,中方往往重视不够,认为不需要法律事务或律师参与; 或者即使有专业人士参与,他们也往往负责处理企业和俱乐部的日常(如民商)法律事务。 商业顾问或律师“兼职”审查足球合同。 如果没有熟悉国际足联规则的专业人士参与,中国俱乐部签订的涉外足球合同文本往往不够严谨。 俱乐部同意签署并认为可以保护其权利并限制不利后果责任的条款往往被国际足联和体育仲裁法庭视为无效。 即使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律且不关注细节,国际足联也会无视上述约定,行使管辖权并适用国际足联规则和瑞士法律。

国际足联规则和瑞士法律对雇主有非常高的要求。 球员或教练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除非有非常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而且赔偿标准也很高。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原则上应当向违约方支付剩余合同期限。 都是工资。 这些都是中方不熟悉的规则和风险。 在中国,即使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对员工的补偿标准也很低。 习惯了较低解约成本的中国雇主在涉及涉外足球合同时可能同样漫不经心。 然而,一旦诉讼上升到国际层面,高额罚款(或解约费)无疑会给涉案的中国俱乐部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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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外援奥斯卡2017年以6000万欧元转会费登陆中超。图/视觉中国

只有“守约”才能避免更大的被动

P:球员和教练的高薪水和高违约金可能会让一家知名俱乐部变成无人接手的负资产。 对于正在处理或可能面临人员解散的俱乐部,您有什么建议?

C:首先要尽快确定俱乐部的状况——是解散还是暂时停办,稍后重新开放? 这些问题应积极、透明地传达给受影响的球员、教练和其他工作人员。 俱乐部是否确定解散,将会对球员和教练产生直接影响,比如能否以自由球员身份加盟其他俱乐部。

这个问题对于非一线球员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他们不像名球员那样担心去向。 比如,由于江苏苏宁俱乐部经营状况不明朗,意大利前锋埃德未能及时获得解约证明,错过了意大利转会窗口。

如果俱乐部铁了心解散,现实中可能很难给球员和教练提供标准的金钱补偿,但至少应该尽最大努力,让受影响的球员和教练看到这些努力; 与其拖欠工资,俱乐部能做的至少是为球员和教练寻找下家提供便利和帮助。

此外,就外籍球员和教练而言,如果江苏苏宁俱乐部未能及时确认解散并处理好善后事宜,特别是未能及时向国际足联和CAS通报俱乐部解散的情况,将面临一系列的诉讼风险。 天津天海俱乐部早在2019-2020赛季开始时就已经难以为继,但直到2020年5月才正式宣布解散,而直到现在,工商注册信息仍显示“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存在。 国际足联和CAS显然没有收到及时的通知。 2020年12月,CAS依然对前主教练保罗·索萨队的5名教练(包括索萨)的薪资纠纷做出了一系列裁决,并责令天津天海俱乐部赔偿总额近1亿元(税后,加上5年利息百分比,直至全额支付)。 然而,这些裁决在实践中不再具有执行力。 在国际足联系统内,中国足协承担着监督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执行的责任。 天津天海实际上已退出中国足球,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 建议主管部门及时与国际足联、CAS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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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权健主教练保罗·索萨率队征战亚冠联赛。2020年12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就保罗·索萨球队的工资纠纷做出一系列裁决,判令天津天海俱乐部共支付赔偿金近亿元。 图片/视觉中国

警:我注意到您特别强调了在与外教、外援终止合同过程中“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我们经常听到“解雇”这个词。 由于表现不佳而更换教练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俱乐部应该如何处理这个过程? 遵循“正当程序”以避免争议?

C:其实我觉得无论是否“合法”,基于同理心和人类常识,我们一般会得出一个与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结论相差不远的结论。

纠纷发生后,中国俱乐部的处理方式很容易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从过往案例中可以看出,涉案中资俱乐部缺乏处理纠纷的内部程序:比如合同突然终止,缺乏提前协商; 球员或教练以违规或违反合同为解约理由,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相关球员或教练发出警告、训斥,并提供改正机会; 或者即使俱乐部与球员或教练沟通,也缺乏书面记录的习惯,无法在法律诉讼中提供证据。 因此,中国俱乐部的解约程序很难通过国际审查,很容易被认为缺乏正当程序。 未经正当程序的终止在国际层面将被视为非法终止。

足球行业有其特殊性,在世界各国比赛的职业足球教练都清楚自己职业的风险。 可以说,教练可以接受他被“解雇”的事实,但前提是他受到尊重,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有尊严地离开。 提前解约需要给予教练合理的补偿,因为“下课”后到找到下一份满意的教学工作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即使是最有名的教练也可能会闲置一段时间。很久。 此外,包括足球行业在内的体育行业从业者比其他行业从业者有着更强烈的尊严需求。 比如,某教练因提前“下课”,失去了带领国家队参加世界杯或奥运会的机会,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 某教练被聘为一线队主教练,却因种种原因被边缘化。 转化和“放空”也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甚至在外籍教练签证到期前三天收到正式解约通知,是足球场上难以原谅的做法。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与教练或球员和平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就很小; 如果起诉到国际足联或者CAS,这样的案件会给裁判留下非常不好的第一印象。 不管你从法律的角度怎么辩解,你都会赢官司。 可能性非常渺茫。

考虑到俱乐部和球员、教练双方的利益,建议俱乐部遵循相互尊重的总原则,与相关方协商和解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可接受的经济补偿,以寻求理解。 谈判解约的成本远低于被国际足联和CAS罚款的成本,而且可以节省大量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警:合同文本中有哪些具体案例?

C:从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公布的案例中可以吸取很多教训。 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都很大。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缺陷,管辖权将在中国境外; 一旦管辖权在中国境外,适用国际足联规则和瑞士法律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更高,补偿金额远高于中国标准。 因此,从控制涉外足球纠纷风险的角度来看,相关合同必须咨询熟悉足球规则的专业人士; 更理想的模式是由足球法专业人士从一开始就参与此类合同的谈判和撰写过程,并持续跟踪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

只要是涉外体育纠纷,你就必须做好接受国际组织(FIFA/CAS)管辖、外国人裁判的准备。 由于中国俱乐部的合同大多是用中文起草的,与英文和法文相比,中文具有天然的歧义性:没有特定含义的双关语和语气词相当普遍。 然而,如果这些双关语或助词被翻译成英文并由不懂中文的外国审稿人审阅,它们的含义就会受到仔细审查,并且常常被认为语义含糊,对中方当事人不利。

在向CAS提起的一起足球案件中,相关条款是“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中文语境下理解,该条款对于中国法院的选择非常明确,意译成英文应该是“shall”(必须)。 但在案件的CAS阶段,申请人(外籍教练)认为“Ke”一词应直译为“可以”; 同样是外国人的仲裁员也对“KE”一词翻译成“could”进行了深入研究。 倾向于认为,这一条款未能充分体现中国法院的“必须”选择。

由此可见,在足球纠纷解决领域,国内、国际层面的管辖博弈可谓“稍有不慎,就可相差千里”。 一个词的差异可能会导致管辖权、适用法律甚至责任的巨大差异。 因此,建议直接用英语和普通法思维起草涉及外籍教练和球员的合同,注意文本的准确性,并以中文作为翻译参考; 如果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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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国际足联在针对中甲联赛贵州恒丰队的仲裁文件中要求:赔偿前主帅曼萨诺38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3043万元),并在30天内支付给曼萨诺。 欠款照片/IC照片

P:俱乐部在起草合同时,会尽量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仍会被视为无效。 这里的法律精神是什么?

C:其实就是之前反复强调的“相互尊重”、公平原则、程序正义,以及国际足联在全球致力于推动的“合同稳定性”。

国际足联和CAS尤其“痛恨”雇主滥用其主导地位,迫使教练和球员陷入“必须自愿终止合同”的境地。 雇主可能认为解约是教练或球员自己发起的,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如果案件事实表明,用人单位为了让教练或者球员离开,例如无理地让一线队球员长时间坐在替补席上,或者让仍在任的主教练靠边站,那么,行为将会受到惩罚,甚至可能被纳入裁决。 指控。 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明示或默示赋予雇主各种单方面权利的条款,例如规定雇主可以随时终止教练或球员的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但否则教练或球员将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天价违约金。 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将认定此类不公平、不平等的条款无效。 然后就是看似“无懈可击”的合同。 如果违反了公平的基本原则,国际足联或CAS总能想方设法找到理由宣布其无效。

警:我们还注意到一则新闻。 为了避免外籍合同纠纷,俱乐部及时支付了外教和外援的工资。 但其却拖欠本土球员的工资和奖金,并要求球员降薪并重新签订合同。 中国球员也可以向FIFA申请吗? 向CAS提起诉讼?

C:由于国际足联对中国球员、教练员之间的合同纠纷(非涉外)没有管辖权,目前中国球员、教练员解约或拖欠工资纠纷的常见机制是向“中国足协”申诉仲裁委员会”。 由于这个机构的名称是“仲裁”,而《中国足协章程》和中国球员、教练员标准合同中都提到“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最终决定”不少从业者无论记者还是法院都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对中国教练员和球员做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管辖权。

不少面临解散的俱乐部球员、教练抱怨拖欠工资时,确实遇到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三无心”情况。 此前的大连超越俱乐部、沉阳东进俱乐部案件以及当前辽足球员索薪案件,都是“三不管”的典型案例。

根据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章程,在某些情况下,中国球员和教练员可以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CAS提起上诉。 不过这种做法没有先例,如果真的上诉的话,也会产生高昂的成本。

俱乐部和裁判双方必须平等对待国内外纠纷,采用统一标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养成“遵约”、“正当程序”的良好习惯,才能更加适应处理涉外足球纠纷的正确方式。 否则,在处理家庭合同时,他们就习惯于滥用雇主的强势地位,形成思维习惯。 面对涉外合同是不可能改善的。 中国俱乐部被判败诉、支付巨额违约金(甚至面临纪律处分)的教训将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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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没有资金的天津天海俱乐部在保级艰难后无奈主动退出中超联赛。 图/视觉中国

金源足球是中国足球困境的罪魁祸首吗?

P:现在很多讨论都把中国足球的困境归咎于“金元足球”的浮躁。 您认为“金元足球”还是疫情压力是主要原因?

C:经营缺乏专业性、缺乏专业性、盈利多靠母公司输血、抗风险能力弱、涉外足球纠纷败诉率高、赔偿金额大等问题显然不是由疫情和所谓的“金元足球”。

以面临解散的俱乐部为例,其债务大部分是拖欠球员和教练的工资,其中大部分是外援和外教的解约金,或者判给的违约金。 这就又回到了前面提到的从业者和参与者缺乏法治意识、对国际足球规则理念漠不关心的问题,造成被动局面和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认为,我们不仅应该诚实地面对中国足球市场的真实规模和消费水平,由市场和管理机构双方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设置工资帽等),而且应该还不断学习和完善足球治理机制,重视法律和足球规则在俱乐部和联赛管理中的作用。

P:李宁最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体育运动最大的价值不是几枚金牌。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体育较早与国际体系接轨。 “最大的价值就是规则意识。” 体育和体育产业具有天然的国际性,中国体育界该如何从“金元足球”时代的浮躁被动局面中汲取教训?

C:我认为李宁先生的见解非常深刻。 与中国首次参加奥运会时相比,金牌的意义不再仅仅在于增强民族自信心。 体育的作用正在从早年的单一政治意义转变为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新角色”使得近年来中外体育交流频繁。 当不同文化碰撞、国内外规则脱节时,争议在所难免。 在此过程中,我国在各类涉外体育纠纷中表现出适应性不足、败诉率较高,说明我国体育自治的成熟度与国际水平相距甚远,也说明我国地方制度建设(如像体育仲裁制度一样)应该受到认真对待。 缺少)必要性。 传统上相对封闭的“体育圈”应该承认,体育的定位和要求已经发生了时代的巨大变化。 继续用“金牌至上”时代的思维来管理体育、开展国际交流已经行不通了。

《建设体育强国纲要》明确提出“提升中国体育国际影响力”的战略任务。 “国际影响力”是指熟悉国际规则适用、严格遵守规则的良好声誉; 最终,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并拥有说服其他国家、影响规则的能力,这才是真正的国际体育话语权。

体育天然具有很强的跨国性和规则性属性,因此往往是检验管理者水平的绝佳平台。 我国体育目前遇到问题的根源应该是体育的定位没有彻底转变,导致了对规则的漠视,缺乏学习国际规则的动力。 当管理者深刻认识现阶段体育对我国的意义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当媒体、学术界、实践者共同努力普及相关理念并形成社会普遍氛围时,本次对话中提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很容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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